为加强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管理,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,修复水域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》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区人民政府决定,对辖区内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进行集中治理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核心区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,对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核心区内造成污染环境、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,一律依法取缔。
二、未经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,禁止任何人进入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核心区,禁止任何船舶在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核心区内停靠或作业。
三、对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(西陵段)河道内阻水障碍物按照“谁设障,谁清除”的原则,由设障者限期清除,逾期不清除的,组织强行清除,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。
四、对无船名船号、无船籍港、无船舶证书的船舶,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没收。
五、生产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拆除相关建(构)筑物。逾期未拆除的,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、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
2018年6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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